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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北海关:不作价设备[118743]

问题编号:[118743]

问题标题:不作价设备

问题内容:关员,您好!情况如下;A、C公司为进料加工企业, A公司对应的外商公司B; C公司对应的外商公司为D,现A想更名C。更名后,原A公司的不作价设备,C公司是否可以使用,并出货给外商公司D 吗?如可,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呢?如否,请贵局给予宝贵的见意!谢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拱北海关

答:加工贸易企业因转制、搬迁、分拆、合并、变更厂名等原因,原则上可以将尚未到期不作价设备结转至新企业继续使用,但须经原提供不作价设备的外商同意,且须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具体手续请向商务主管部门及主管海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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