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关:不作价设备退运
问题标题:不作价设备退运问题内容:您好,我公司以不作价设备的方式进口了一台小型设备,但因不符合我公司的生产要求,经国外厂家调试后仍然达不到我公司生产要求,故最后双方商定退回国外厂家从新完善后再进口生产使用。想问下海关老师,我公司将以何种贸易方式出口和进口?并且再进口时,增值税难道还要重复缴纳吗??非常感谢·!盼回复~!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提问人:Jamie8340答:感谢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因故终止或解除加工贸易合同,经原外经贸审批部门批准后,由主管海关核准,方可将免税不作价设备退运出境。不作价设备退运出口按"退运货物“申报,设备退运后办理手册核销手续。如需要重新进口,应重新办理不作价设备手册备案、进口申报,并交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