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海关: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结转的问题
问题编号:[104835]
问题标题: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结转的问题
问题内容:查询所有关于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结转的条文,只有一条“享受同等税收优惠的企业间可以办理结转”。请问: 1. “享受同等税收优惠”究竟如何理解 2. 进料加工企业是否可以将不作价设备结转给来料加工企业?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黄埔海关
答:
1.依照法律规定减征或免征关税进口的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相关权利的转让也必须在享有相同权利的特定企业间进行;
2.在如实申报,保证海关监管前提下,如双方都符合不作价设备的使用条件,未作以上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