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06161]
问题标题:外购的零部件怎么样向海关申报出口?
问题内容:您好,我司是一家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空调、电冰箱生产企业,没有代理进出口权,最近我司有一长期合作客户向我司订购少量一批压缩机(共80台)用于空调、电冰箱的维修用途,因该批压缩机中有一半左右只能配套我司向国内的生产厂家购买的压缩机,外购的压缩机上贴有生产厂家的商标,该商标是著名的日本品牌且已在海关总署备案,请问我司能不能以空调配件或电冰箱配件用途,生产厂家填报国内的生产厂向海关申报出口吗?会造成侵权吗?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广州海关
答:您好,关于咨询的第1个问题,答复意见:出口报关单不需要填制“用途”,关于生产厂家的填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4号)要求,其中生产厂家是指出口货物的境内生产企业。关于第2个问题“会造成侵权吗?”答复意见如下: 1、请先查询海关总署知识产权备案系统,查询该商标在海关备案的核定使用商品是否包括空调、电冰箱的压缩机; 2、若压缩机在备案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内,则再查询备案许可协议信息,若生产厂家为许可厂家,则出口时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正规发票即可;若生产厂家不是许可厂家,则出口时需提供国内权利人出具的授权书; 3、若压缩机不在总署备案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内,则海关不会对压缩机使用该品牌采取依职权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