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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外资律师事务所外籍员工首次申请进境的自用物品相关咨询[191231]

 问题编号:[191231]

 问题标题:外资律师事务所外籍员工首次申请进境的自用物品相关咨询

 问题内容:海关部门的老师们好!想咨询下外资律师事务所外籍员工首次申请进境的自用物品相关问题。公司的外籍员工已经办理了来华的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但由于律师事务所的特殊性,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都只能办到次年的4月30号,从老外入职到办理居留许可的期限不足一年。这种情况下,如首次需要申请进境的自用物品,是否能免税呢?鉴于律师事务所特殊的性质和办理的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期限的局限性,是否可以通过提供公司雇员合同材料或者相关证明来走免税途径,具体应该如何办理?谢谢。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您好!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的决定》(海关总署第194号令)的规定,非居民长期旅客取得境内长期居留证件(1年)后方可申请进境自用物品,首次申请进境的自用物品海关予以免税,但按照本规定准予进境的机动车辆和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除外。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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