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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海关:关于“外资设备物品”的监管期[192789]
问题编号:[192789]
问题标题:关于“外资设备物品”的监管期
问题内容:请教关于征税进口的外资设备物品,是否受五年监管的限制?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黄埔海关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第二条规定:进出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事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依照本办法实施管理。第三十六条规定: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保管、使用进口减免税货物,并依法接受海关监管。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为:(一)船舶、飞机:8年;(二)机动车辆:6年;(三)其他货物:5年。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