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45189]
问题标题:减免税货物结转的咨询
问题内容:您好!贵关领导,我司系A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计划吸收B企业,吸收合并后的,该B企业的减免税设备如何办理结转手续?其中在结转前,海关需核定新合并后企业是否继续享受减免税待遇,海关是否是依据新合并后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是否继续享受?另外,A公司的海关管理类别为A,被吸收企业为AA类企业的话,那么合并后新企业是否维持原管理类别,若想维持AA类管理,如何的对策才可保留AA类企业?感谢您的解答。
问题分类:[企业备案]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你司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根据海关总署第179号令的规定,第三十九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发生分立、合并、股东变更、改制等变更情形的,权利义务承受人(以下简称承受人)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0日内,向原减免税申请人的主管海关报告主体变更情况及原减免税申请人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情况。经海关审核,需要补征税款的,承受人应当向原减免税申请人主管海关办理补税手续;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承受人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变更或者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第四十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因破产、改制或者其他情形导致减免税申请人终止,没有承受人的,原减免税申请人或者其他依法应当承担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缴纳义务的主体应当自资产清算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的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 企业仅名称或者海关注册编码发生变化的,其管理类别可以继续适用,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方式调整: (一)企业发生存续分立,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承继分立前企业的主要权利义务或者债权债务关系的,其管理类别适用分立前企业的管理类别,其余的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二)企业发生解散分立,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三)企业发生吸收合并,合并企业管理类别适用合并后存续企业的管理类别; (四)企业发生新设合并,合并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