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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关:无代价抵偿货物[189432]

问题编号:[189432]
问题标题:无代价抵偿货物
问题内容:我司从台湾进口了一些尼龙丝。现在海关已经征税放行,我司试用了以后发现这些货物存在质量不良的问题,现在和供应商谈妥退回未用的货物,并且供应商将会无价偿还一批不存在质量问题并同等规格,同等重量的货物.请问这个过程中应走那些程序?
答:来信收悉。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无代价抵偿货物是指进出口货物在海关放行后,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第三十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向海关申报办理无代价抵偿货物的进出口手续”;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应当提交下列单证:(一)原进口货物报关单;(二)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的出口报关单或者原进口货物交由海关处理的货物放弃处理证明;(三)原进口货物税款缴款书或者《征免税证明》;(四)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因原进口货物短少而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二)项所列单证。海关认为需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进口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二、贵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退运出境的原进口货物按监管方式“其他”(代码“9900”)申报,供应商无价偿还的进境货物按监管方式“无代价抵偿货物”(代码“3100”)办理相关进口手续。三、以上答复供参考,具体执行请以现场的实际操作为准。谢谢你对海关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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