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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公用型保税仓库货物的存储期限[132589]

问题编号:[132589]

问题标题:公用型保税仓库货物的存储期限

问题内容:上海海关: 您好!麻烦问一下公用型保税仓库货物的存储期限是多久?并且公用型保税库对存储货物由特别的限制吗?谢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05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保税仓储货物存储期限为1年。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同意可予以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年。根据第五条的规定,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保税仓库: (一)加工贸易进口货物;(二)转口货物;(三)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四)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五) 外商暂存货物;(六)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七)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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