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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境内销售[150756]

问题编号:[150756]
问题标题:出口加工区货物境内销售
问题内容:问题编号:[150700] 问题标题:出口加工区货物境内销售问题内容:我司为出口加工区内企业,我司有一批成品欲销售给国内客户,涉及“4”证(出口许可证)。对方以加工贸易方式保税进口。请问老师我司办理报关时是否需要提交出口许可证?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提 问 人:qijun100   发布时间:2011/5/4 9:56:29 答:感谢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请提供你司办理报关时的贸易方式,以供进一步确认。答复时间:2011/5/4 11:47:26   满意度: 针对此问题,我司以“5100”成品进出区方式申报!另,请问老师这和贸易方式有关联吗?是否可以详细解答一下!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建议参考商务部令2004年第28号《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许可证与贸易方式有关。加工区出区货物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应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进出口许可证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在进出境申报环节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的除外。具体请以现场海关审查验核后确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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