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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不作价设备的核销[117454]

问题编号:[117454]

问题标题:不作价设备的核销

问题内容:领导您好! 现在我司有一D字不作价设备05年备的案,05年1月份进口,现在5年监管期已到,准备核销,需要什么资料和手续办理核销?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根据总署公告2001年第16号的规定,监管期限已满的“不作价设备”应退运出境,因特殊情况不退运出境的,按以下规定办理解除监管手续:(一)企业不退运出境并向海关申请放弃的“不作价设备”,海关可直接为企业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对放弃的“不作价设备”作出处理;(二)不退运出境并留在境内继续使用的“不作价设备”,企业需提出申请,由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办理进口审批手续,海关凭批件为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并免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退运的,按“加工设备退运”向海关申报,并提供原进口报关单验核。监管年限已满留在境内继续使用的“不作价设备”,需经检验检疫机构对其安全、环保、卫生等项目进行检验检疫,检验检疫合格并签发“检验检疫证书”后,方能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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