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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海关:减免税设备退运是否需要核销单[112968]

问题编号:[112968]

问题标题:减免税设备退运是否需要核销单

问题内容: 你好!我司是一间进料加工厂,在2005我司以外商投资设备的形式进口一批减免税的设备,现在因为客人取消定单的问题我们需要提前把没有接触监管的设备退运出去,经减免税科说是以退运货物这样的方式出去,现在问题在于是否需要使用外汇核销单的问题,因我们公司是不需要收汇的,但好象说以(4561)退运货物这样方式出去一定要核销单,咨询很多部门也无法得出确切答复,特咨询贵关是否有相关文件规定以(4561)方式退运设备一定需要使用核销单,急切盼望得到贵关的答复!谢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黄埔海关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按照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分类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汇发[2001]210号)规定,监管方式“退运货物”(4561)属于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监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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