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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搬迁事宜[113325]
问题编号:[113325]
问题标题:关于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搬迁事宜
问题内容: 您好!海关总署为应对金融危机对进出口企业的影响,在2009年以署加发(2009)5号文件的形式对加工贸易企业搬迁进行了明确,但特别提到:涉及2008年29号公告的不作价设备,结转至新设立企业继续使用的,免征关税及增值税。 1. 新设立企业是指专门为接收此类设备而专门设立的新企业吗? 2. 在转出方海关审批搬迁前已经设立的加工贸易企业,是否可以免税接收?(前提条件是转入转出双方为同一投资主体) 3. 总署是否对此文有明确的执行政策吗?以上,此问题困惑很多企业和海关,部分海关同意免税,部分海关不同意免税,请回复。谢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1、新设立的企业并不是为了接受设备而专门设立的企业,而是承接加工贸易业务搬迁,同时承接原企业的不作价设备的新设立的企业。 2、已设立的企业必须是统一投资主体。 3、执行的文件就是署加发(2009)5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