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关:不作价设备
问题标题:不作价设备
问题内容:尊敬的海关同志: 你们好! 对于海关总署先后发布的一系列公告:2007年第36号、第2008年第9号、10号、15号、24号、29号、30号、64号、68号、69号、70号及103号公告,我们在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的过程中,有以下问题想向贵关咨询:
1、对于企业申报的不作价设备,海关在审核该设备是否要征关税、能否办理不作价设备手册备案时,是以“税则号列”为准则吗?还是只有在申报的设备的“设备名称”、“税则号列”、“技术规格”三者都与相关公告内容相吻合的情况下,才能确定呢?
2、在2008年第29号公告中提及到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通用设备第十类(一)、(二)、(三)项所列的自用机床及压力成型机械目录中,有些内容我们不太明白,比如:(三)项下第23项,目录内容是:“税则号列”:84629190、8479,“设备名称”:单动薄板冲压液压机,对于这种两个税则号对应一个设备名称的情况该如何正确理解呢? 以上问题,请赐教。 谢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广州海关
答:您好,对您的问题现作答复如下:
一、由海关监管的不作价设备,如涉及尽快配额、特定或登记的产品,免于办理配额、许可证、登记或进口证明。在监管期内,如提前解除监管并且不将设备退运出境,应按有关规定补证。
二、关于主管海关提出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设备的原因,请直接咨询主管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