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关:修理物品
问题编号:[102368]
问题标题:修理物品
问题内容:尊敬的海关老师:
1、请问以“修理物品”此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能否在再出口时卖给第三方客户(即修理好后,原买方不要此批货物,而是重新卖给另一家客户)?
2、由于经过修理,第三方客户已不可能按原价接受货物,而是要以低于原“修理物品”报关单上的单价,请问这样可行吗且币制有变化?
3、另外重新签订的客户订货数量减少,也就是少于原“修理物品”报关单上的数量,如果这样,海关将会对少的货物征税吧,请问此时的完税价格是以此成品价格为基数,还是料件价格为基数(因为我司的此批修理物品原来是加工贸易项下的,现在手册已核销,以修理物品办理的进口报关)。情况有些复杂,烦请海关老师给予解答,谢谢!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天津海关
答:您好 “修理物品”是指进、出境维护修理的货物、物品。应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修复后出口时应按“修理物品”监管方式办理通关手续。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