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关:不作价设备问题
问题编号:[107454]
问题标题:不作价设备问题
问题内容:我集团属下在中国有两间生产性工厂,一间属一般纳税人,生产的产品有内销和一般贸易出口,另一间为小规模纳税人,主要做来料加工贸易,3年前该工厂通过加工贸易方式进口一批不作价设备,现在由于金融风暴和业务转型等原因,我集团公司决定将两间同一投资者和法定代表人的工厂整合成为一间既做一般贸易又做来料加工贸易的公司,请问能否注销原来主要经营来料加工贸易的这间生产企业,然后将通过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保税料件和不作价设备一次转到整合后续存的公司去?那些保税料件和不作价设备是否需要补税,若需要补税,那完税价格如何确定?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广州海关
答:您好!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来料加工厂转型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他类型企业),经相关部门同意,对符合规定的原来料加工厂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和加工贸易项下保税料件,可免税式保税结转至转型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他类型企业)项下,有关设备的监管年限可连续计算。具体请咨询你司主管海关。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