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地证书的编号(CERTIFICATE NO.)
此栏不得留空,否则证书无效。
2、出口方(EXPORTER)
填写出口公司的详细地址、名称和国家(地区)名。若经其他国家或地区,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出口商后面填英文VIA,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家。
3、收货方(CONSIGNEE)
填写最终收货人名称、地址和国家(地区)名。通常是外贸合同中的买方或 信用证 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如 信用证 规定所有 单证 收货人一栏留空,在这种情况下,此栏应加注“TO WHOM IT MAY CONCERN”或“TO ORDER”,但此栏不得留空。若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收货人后面加填英文VIA,然后再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4、运输方式和路线(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
填写装运港和目的港、运输方式。若经转运,还应注明转运地。例如:通过 海运 ,由上海港经香港转运至汉堡港,应填为:FROM SHANGHAI TO HAMBURG BY VESSEL VIA HONGKONG。
5、目的地国家(地区)(COUNTRY/REGION OF DES TINATION)
填写目的地国家(地区)。一般应与最终收货人或最终目的港(地)国别相一致,不能填写中间商国家名称。
6、签证机构用栏(FOR CERTIFYING AUTHORITY USE ONLY)
由签证机构在签发后发证、补发证书或加注其他声明时使用。证书申领单位应将此栏留空。一般情况下,该栏不填。
7、运输标志(MARKS AND NUMBERS)
填写唛头。应按 信用证 、合同及发票上所列唛头填写完整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码,不可简单填写“按照发票”(AS PER INVOICE NUMBER)或者“按照提单”(AS PEER B/L NUMBER)。货物如无唛头,应填写“无唛头”(NO MARK)字样。此栏不得空留,如唛头多,本栏目填写不够,可填写在第7、8、9栏内的空白处,如还是不够,可用附页填写。
8、商品描述、包装数量及种类(NUMBEER ANDD KIND OF PACKAGES; DES CRIPTION OF GOODS)
填写商品描述及包装数量。商品名称要填写具体名称,不得用概括性表述,例如服装、食品(GARMENT、FOOD)等。包装数量及种类要按具体单位填写,应与信用证及其他单据严格一致。包装数量应在阿拉伯数字后加注英文表述。如货物为散装,在商品名称后加注“散装”(IN BULK)字样。有时信用证要求在所有单据上加注合同号码、信用证号等,可加注在此栏内。本栏的末行要打上表示结束的符号(**************),以防加添内容。
9、商品编码(H.S.CODE)
此栏要求填写HS编码,应与 报关单 一致。若同一证书包含有几种商品,则应将相应的税目号全部填写。此栏不得空留。
10、数量(QUANTITY)
此栏要求填写出口货物的数量及商品的计量单位。如果只有毛重时,则需填“G.W.”。
11、发票号码及日期(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
填写商业发票号码及日期。此栏不得空留,为避免对月份、日期的误解,月份一律用英文表述,如2004年3月15日,则为: MARCH.15,2004。
12、出口方声明(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
填写出口人的名称、申报地点及日期,由已在签证机构注册的人员签名并加盖有中英文的印章。
13、由签证机构签字、盖章(CERTIFICATION)
填写签证地点、日期。 签证机构签证人经审核后在此栏(正本)签名,并盖签证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