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是税务机关对外贸企业销售“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的应纳增值税不计征入库的凭证。外贸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庆先填报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申请表,报经退税机关审核同意后,出具进料中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外贸企业将有关免税证明报送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按规定的税率计算注明销售料件的税额,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据此对这部分销售料件的销售发票上所注明的应交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机关在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凭此证明在退税额中抵扣。
办理要求:
外贸企业在向海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进口手续前,须先持外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进口料件清单和海关《进料中工登记手册》到主管退税机关审核签章,退税机关须逐笔登记并将复印件留存备查。
开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应提供的资料:
(1) 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
(2) 海关代征的进口料件增值税完税凭证原件
(3) 《进料加工登记手册》
(4) 进口料件的进口报送单
(5) 进口合同
(6) 委托加工合同
(7) 加工企业的资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