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手册核销
1.加有企业签章及经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的《加工贸易合同核销申请表》(正本,一式两份);
2.《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料件耗用量分表》(正本,一式两份);
3.保税货物内销补税报关单(正本)、税单(核正本、留复印件);
4.保税货物内销补税报关单(正本)、税单(核正本、留复印件);
5.因涉案被查处,企业已被追缴违法所得或责令补税的,须收取办案部门出具的《处罚决定书》、缴款单或税单正本及复印件(核正本、留复印件);
6.对进行委托加工业务的企业,须收取“委托加工申请表”及双方交接货单据(正本,可在清单使用表上注明单据票数);
7.如手册涉及国内购料的,企业须提供国内购料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8.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二)设备解除监管 1.《海关监管设备及自用物品解除监管申请表》及《设备明细表》(正本,一式二份);
2.进口报关单(核正本,收复印件),若遗失报关单的,应收取经营企业提供的遗失报关单书面报告;
3.《协议手册》或批文、进口设备《基本情况登记册》;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收取《进口设备征免税证明》(核正本,收复印件);
4.对1998年1月1日后进口的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企业申请提前解除监管或监管期限已满转厂使用的,企业需提供申请转厂使用的书面报告、由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签发的批件(进口时已办理过旧电机产品进口手续的旧设备除外)及检验检疫部门对设备安全、环保、卫生等项目检验检疫合格后签发的《检验检疫证书》,属提前解除监管的还需提供设备折旧补税的报关单及税单原件、复印件(核原件、留复印件);监管期限已满留厂使用的,企业需提供留厂使用的书面报告,可免于提供上述批件和《检验检疫证书》;
5.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三)来料加工协议终止
1.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协议终止批文(正本,一式三份);
2.企业填报的《来料加工协议终止呈批表》(正本,一式三份);
3.企业填报的《进口设备及自用物品处理清单》(正本,一份);
4.《基本情况登记手册》、《协议手册》(正本);
5.设备进出口报关单及清单;对进口设备及自用物品已解除海关监管的,须收取已解除监管的海关证明(核正本,存复印件);
6.对已折旧补税的进口设备,须收取保税货物内销补税报关单(正本)及税单复印件(核正本,存复印件);
7.经海关批准后已作其他处理的设备及自用物品,需收取海关批件(核正本,存复印件);
8.收取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四)外商投资企业终止 1.外经贸部门关于企业终止的批文(正本,一式三份);
2.《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核正本、存复印件);
3.企业填报的《外商投资企业终止呈批表》(正本,一式三份);
4.企业填报的《进口设备及自用物品清单》(正本,一份);
5.设备进出口报关单及清单;
6.对进口设备已解除海关监管的,须收取海关解除监管的证明(核正本,留复印件);
7.对已折旧补税的进口设备,须收取保税设备内销补税报关单正本及税单复印件(核正本,存复印件);
8.经海关批准作其他处理的设备,须收取海关批准证明;
9.收取海关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单证。
(五)加工贸易保税料件征税内销 1.企业填报的《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联系单》(正本,一式三份);
2.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正本及复印件(核正本,存复印件);,如内销征税的加工贸易料件价值在人民币一万元以内且内销料件价值在合同料件价值的3%以内的,免收《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
3.加工贸易货物进口报关单复印件。
(六)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受灾保税货物征税内销
1.企业填报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受灾保税货物征税申请表》(正本,一式二份);
2.加工合同备案情况表复印件、成品对应料件单损耗情况复印件及核销表复印件;
3.残次品折回所耗用的料件后,如料件价值在人民币一万元以内且在合同料件总价值的3%以内的,免收《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
4.受灾保税货物申请内销的,应收取企业报告、保险公司或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证明。
(七)不作价设备内销审核 1.企业填报并加盖印章的《设备内销申请表》(正本,一式二份);
2.商检部门核发的《检验检疫证书》正本及复印件(核正本、留复印件);
3.设备进口报关单正本及复印件(核正本、留复印件)。
(八)减免税设备内销 1.企业填报并加盖印章的《设备内销申请表》(正本,一式二份,东莞市外经主管部门加注审批意见并盖章);
2.设备进口报关单正本及复印件(核正本、留复印件)。
(九)加工贸易料件及边角料退港 1.加工合同备案情况表复印件、成品对应料件单损耗情况复印件;
2.企业填报并加盖印章的《企业(生产计划)料件退港申请表》(正本,一式三份,须由东莞市外经主管部门加注审批意见并盖章)。
(十)修理物品维修申请 1.企业填报并加盖印章的《返工复出申请表》(正本,一式三份);
2.已经核销结案的《核销申请表》(正本,一式一份)。
(十一)确认来料加工变更商人、商号、厂址的企业执行情况 1.企业填报并加盖印章的《来料加工变更商人、商号、厂址联系单》(正本,一式二份);
2.外经部门同意变更的审批表(正本)。
(十二)超期收本 1.企业填报并加盖印章的《超期合同收簿、挂帐申请表》(正本,一式二份);
2.加工贸易备案手册正本;
3.企业证明收簿申请原因的有关文件。
(十三)超期合同挂帐
1.企业填报并加盖印章的《超期合同收簿、挂帐申请表》(正本,一式二份);
2.加工贸易备案手册正本;
3.企业证明挂帐申请原因的有关文件;
(十四)台帐超期删除台帐
1.企业提供并加盖印章的台帐超期报告;
2.已经核销结案的《核销表》正本。
(十五)联网监管电子账册预报核
《加工贸易电子帐册预报核申请表》(一式三份)。
(十六)联网监管电子账册正式报核
1.已经海关审核通过的《加工贸易电子帐册预报核申请表》一份;
2.经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的《加工贸易电子帐册正式报核申请表》一式两份;
3.纸质报关单(正本)、内销补税税单(核正本,存复印件);
4.海关签发的本核销周期内到期的异地报关纸质分册;
5.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十七)联网监管手册核销
1.《登记手册》(包括续本及分册)(正本);
2.经报关行预录入后打印的《加工贸易合同核销预录入表》(正本,一份);
3.加工贸易企业遗失《登记手册》的,须收取关于手册遗失的书面报告、在省级以上刊物登报声明的遗失声明复印件、《加工贸易企业遗失<登记手册>布控联系通知单》复印件、《东莞海关关于请协助对遗失<登记手册>的加工贸易企业布控的函》复印件,如属被劫、被盗的要提交公安部门证明。
(十八)边角料内销归类审价
正常情况不需企业提供任何单证,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如需向关税处咨询商品价格及归类时,企业应提供以下单证资料:
(1)所询商品的有关描述说明书;
(2)所询商品的图片或少量样板;
(3)电子申报单白单;
(4)代理委托书(报关组/行代理时提供);
(5)商检机构出具的商品检验证明书(需商检时提供)。
2.如果企业认为关税处答复的价格过高,要求价格磋商时,还需提供以下单证资料:
(1)国内有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评估证明;
(2)企业过往处理类似边角料的商业凭证所反映的价格资料。
(十九)料件内销审价、设备审价
合同或销售确认书、发票(含原厂发票)、装箱单、运费单、保费单(保费协议、发票)、银行单证(信用单证等)(付汇方式为电汇时不用提供)、商检证、原产地证、付汇单证、代理委托书、原进口报关单、加工贸易内销征税联系单、内销批准证、货物说明书、其他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