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审核
(1)审查出口企业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核对出口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出口企业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审核《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证明等资料相关内容是否一致,增值税发票上有多行购进货物信息的是否按行填列,签字、印章是否齐全;
(4)审核可抵扣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5)纸质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补正或重新填报。
(6)纸质资料符合要求的,将《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准确录入(或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
2.核准
审核通过的,打印《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签署审核意见,提交审批人签字(或签章)后,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退1份给申请人。
3.资料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