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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北海关:报关单证明联签发期限[120470]

问题编号:[120470]

问题标题:报关单证明联签发期限

问题内容:您好!我公司有关于报关单证明联签发期限的问题想咨询一下。征税/减免税和进料加工的进出口报关单收/付汇和退税证明联,自报关单结关起,最长时间是多少天可以申请签发证明联?如果过期未申请签发,逾期后又有付汇需要的,有什么补救办法?谢谢!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拱北海关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纸质进出口报关单及相关电子底帐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4号)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后,应当在进口货物海关放行之日或者出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1年以内,向申报地海关申请签发报关单证明联。如困特殊原因未办理进出口收付汇核销手续,在进口货物海关放行或出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超过1年未满3年,向海关申请签署货物进出口情况证明的,应当向海关书面说明情况,并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出口货物收付汇情况核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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