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适用海关便捷通关措施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高新技术企业适用海关便捷通关措施审批
许可内容:
海关准予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的活动。
设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233项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署令第117号)
3、《关于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的审批规定》(署令第86号)
4、《便捷通关作业规程(试行)》(署通发〔2001〕401号)
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申请条件:
1、企业守法经营,资信可靠,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半年内无走私、违规情事,并有足够的资产或资金为本企业因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提供总担保;
2、在中国关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高新技术生产,且生产产品已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共同编制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
3、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在海关注册登记;
4、本企业上年度出口额(包括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在1亿美元以上(对出口额未达到上述规定要求,但资信可靠、情况特殊、确需适用便捷通关程序的,由主管地海关和外经贸部门核报海关总署会同外经贸部批准);
5、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申请书》(附件1);
2、《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备案审批表》(已由相关外经贸主管部门在相应栏中加盖公章)(附件2);
3、《适用便捷通关程序责任担保书》(附件3);
4、企业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
5、《损益表》;
6、《现金流量表》;
7、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直属海关递交《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申请书》,直属海关进行初核;
2、申请人填写《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备案审批表》、《适用便捷通关程序责任担保书》,报送有关部门核准;相关部门核准后将审批资料转直属海关审核;
3、直属海关自收齐审批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决定:审批同意的,在一式五份《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备案审批表》相应栏中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并将一份《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备案审批表》、《适用便捷通关程序责任担保书》发还给申请人;审批不同意的,向申请人制发《关于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不予批准决定书》,应当并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复议的权利;
4、直属海关将核准同意的《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备案审批表》,连同签订的《适用便捷通关程序责任担保书》应当分别报送海关总署批准和商务部备案,海关总署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决定是否同意。
5、直属海关根据海关总署的批复意见向申请人制发《关于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批准决定书》或《关于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不予批准决定书》。
6、经批准的企业即可按照便捷通关程序的具体规定及责任担保书的特殊约定,适用提前报关、联网报关、快速转关、上门验放、加急通关、担保验放等便捷措施办理进出口货物的具体报关手续。
办理时限:详见办理程序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各海关监管部门
办公地址:详见各海关办公地址
办公时间:详见各海关办公时间
联系电话:详见各海关联系电话
附件:
1、《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申请书》
2、《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备案审批表》
3、《适用便捷通关程序责任担保书》
其他说明: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