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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出境勿忘办理审批和申报手续

(一)我国对文物出境的限制性规定我国不限制文物进境,但是对文物出境实行严格的限制,并且实行文物出境许可和申报制度。《文物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除依照本法规定出境展览或者因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出境的以外,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我国将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其中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文物藏品定级标准》(文化部令第19号)以归纳和列举的方式,根据文物具有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代表性的重要程度,规定了一、二、三级文物和一般文物的鉴定标准。根据《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第43号令)以及1987年海关总署《关于发布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的公告》(已被海关总署第43号令发布的禁、限物品表修订)的附件“关于执行《公告》的说明”,所有文物分为禁止出境和限制出境文物两类。具体为:禁止出境文物:1.珍贵文物;2.有损国家荣誉、有碍民族团结、易引起边界争端,在政治上有不良影响的文物;3.公元1795年(乾隆60年)以前的文物,业内又称“线上文物”。限制出境文物:一般文物,即公元1795年(乾隆60年)以后的文物,业内又称“线下文物”。(二)文物出境应办理什么手续?根据《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文物发[1989]9号)的有关规定,文物出境应办理办理鉴定审批和海关申报手续。文物出境许可证和文物出境鉴定火漆标志是文物出境的主要凭证。文物出境许可证由国家文物局统一印制,文物出境鉴定火漆印分为三种,中心均为文物外销标志(与全国文物外销商店统一定点标志一样),下方的编号A字头为文物经营单位的外销文物,B字头为私人携运出境文物,C字头为经依法批准的超限文物,适用于入境后复运出境的超限文物或经鉴定特别许可出境的超限低值文物。字母后面的数字为颁发记录号码,由颁发机关和海关存底备查。文物出境应按如下程序办理手续:1.出境前报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批托运、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前,必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文物出境鉴定站审核。文物出境鉴定站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鉴定,作出是否准许出境的决定。属于禁止出境文物的,除依法出境展览或者因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出境的以外,一律不批准出境;属于限制出境文物的,经审核可以出境的,钤盖出境鉴定火漆标志,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并可以指定文物出境的口岸。2.出境时向海关申报海关收到文物出境的申报后,对出境文物进行查验,凭文物出境鉴定火漆标志和文物出境许可证验放。未按照国家文物出境鉴定站指定的口岸出境的,海关不予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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