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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北海关:报关企业相应的管理措施[151302]

问题编号:[151302]
问题标题:请问(二)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均为B类以上管理类别的,按照报关企业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怎么理解?
问题内容:尊敬的海关关员: 你好,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管理办法》中的第二十七条的(二)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均为B类以上管理类别的,按照报关企业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这条文怎么理解,请解释。谢谢。 如果在一份 一般贸易 (不是加工贸易)的报关单上:经营单位和报关企业是同一家企业是AA类企业,但是收发货人是供货商是工厂是B类企业(或者是没在海关注册的企业)。在这样的一般贸易方式下报关进出口,请问海关是按经营单位相应的AA类管理措施,还是按收发货人相应的B类管理措施。谢谢
问题分类:[企业备案]   投送单位:拱北海关
答: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管理措施是各自适用的,只有因管理类别不同导致了应当实施的管理抵触时,才按照相应的情况实施。如有问题请致电0756-816266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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