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76447]
问题标题:分运行李出口审批问题
问题内容:我们有非居民长期旅客的分运行李需要申报出口,出境口岸是黄埔老港海关,隶属于黄埔海关关区,但是旅客的居住地在广州市区,居住地隶属于广州海关关区,当我们向黄埔海关申请关封的时候,答复是要我去广州海关申请,但是当我们在向广州海关申请的时候,广州海关的答复是,要我们提供该旅客原来在广州海关申报进境的文件,他们只批准原来进境的那批自用物品,对于该旅客在中国居住期间在国内购买的物品需要到黄埔海关去审批,也就是说,旅客出口一批分运行李需要做两个关封,这样的规定我们觉得很不可思议,而且我们也很难分得清哪些是原来进境的物品,哪些是在国内购买的物品,如果我们原来进境时的文件已经找不到了,我们是不是就不能申报出口了,我们的生活物品是不是就要无奈放弃?请问这样的规定出自于哪个文件?请问这样的情况我们到底应该向哪个海关申请关封批文?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您好,这里是北京海关,请向口岸地海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