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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获准入境定居旅客安家物品审批

许可内容:



海关准予获准入境定居旅客将本人或其家庭在境内居留期间需要的日常生活用品携运进境的活动。



设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231项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署令第11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署令第9号)第20条、21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署令第58号)第6条、7条



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申请条件:



(一)获准入境定居的外国籍旅客(适用署令第9号)



1、申请人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境定居证明或批准文件,移居境内的外国籍旅客。



2、申请携运进境的安家物品应为申请人在境外拥有并使用过,且在境内居留期间需要使用的日常生活用品(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准予免税进境,自用小汽车准予每户征税进境一辆)。



3、申请携运进境的安家物品不得包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境的物品。



4、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获准入境定居的中国籍非居民旅客(适用署令第58号)



1、申请人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或批准文件,在境内定居的华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等中国籍非居民旅客。



2、申请携运进境的安家物品应为申请人在境外拥有并使用过的自用物品及车辆(经海关审核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自用物品准予免税进境;其中完税价格在人民币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物品每种限1件)。自用物品属于《定居旅客应税自用及安家物品清单》所列物品的,应当征税。自用小汽车和摩托车准予每户进境各1辆,海关照章征税。



3、申请携运进境的安家物品不得包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境的物品。



4、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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