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规定应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境旅客通关时,应先到申报台向海关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其它申报单证,如实申报所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
(2)申报手续应由旅客本人填写申报单证向海关办理,如委托他人办理,应由本人在申报单证上签字。接受委托办理申报手续的代理人应当遵守进出境旅客通关规定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旅客向海关申报时,应主动出示本人的有效进出境旅行证件和身份证件,并交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许有关物品进出境的证明、商业单证及其它必备文件。
(4)经海关办理手续并签章交由旅客收执的申报单副本或专用申报单证,在有效期内或在海关监管时限内,旅客应妥善保存,并在申请提取分离运输行李物品或购买征、免税外汇商品或办理其它有关手续时,主动向海关出示。
(5)旅客向海关申报时,应按规定填报所带行李物品。做到完整、真实、清楚。申报单证上所列有关各项内容,都要填写,并且要如实申报,申报内容与实际所带物品相符。申报不实或伪报、瞒报,旅客应负法律责任,海关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