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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公私用物品进出境核准

许可内容:



海关准予常驻机构进境(复运出境)其开展业务所必需的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及机动车辆;准予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境其在境内居留期间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自用合理数量物品的活动。



设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226项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署令第11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署令第115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署令第116号)



5、《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监发[2004]259号)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申请条件:



(一)常驻机构申请进(出)境公用物品



1、申请人(常驻机构)是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不包括外国人员子女学校)。



2、常驻机构首次申请进境公用物品前,应当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获得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



3、常驻机构申请进出境的公用物品应当以本机构自用、合理数量为限(海关需照章征税;但根据政府间协定免税进境除外)。



4、常驻机构申请进境机动车辆,海关按照该机构常驻人员的实际人数核定其进境车辆的总数:



(1)常驻人员在5人以下的,进境车辆总数1辆;



(2)6人以上10人以下的,进境车辆总数不超过2辆;



(3)11人以上20人以下的,进境车辆总数不超过3辆;



(4)21人以上30人以下的,进境车辆总数不超过4辆;



(5)31人以上的,进境车辆总数不超过6辆。



5、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非居民长期旅客申请进(出)境自用物品



1、申请人(非居民长期旅客)是指经公安部门批准进境并在境内连续居留一年以上(含一年),期满后仍回到境外定居地的外国公民、港澳台地区人员、华侨(包括在国(私)有企业(公司)长期工作以及在国(境)内购房并长期居住的其他非居民长期旅客)。



2、申请人取得境内长期居留证件后方可申请进境自用物品。



3、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应当以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其中首次申请进境的自用物品海关予以免税(但机动车辆和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除外);再次申请进境的自用物品,海关一律征税。根据政府间协定免税进境的自用物品,依法免征税款。



4、非居民长期旅客中的常驻人员可以申请进境机动车辆,每人限1辆。其他非居民长期旅客不得进境机动车辆。“常驻人员”是指非居民长期旅客中的下列人员:



(1)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并在海关备案的常设机构内的工作人员;
(2)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内的人员;
(3)入境长期工作的专家。



5、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1] [2]

上一篇:主席令第8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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