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70999]
问题标题:自用物品关税大大超出物品价值的问题
问题内容:TX000819767US这件物品购买价格仅有49美元,折合人民币310元,可是却被要求按照完税价格表中规定的800元交80元关税,物品价值310元是完税价格表中规定的800元的39%,请问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是否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形式进行,因为这样我可以提供购买时的订单截图。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该当事人可自收到海关关税徼款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具该徼款书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行政复议申请。复议申请书中应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等。感谢你对海关工作的支持与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