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准进境定居的旅客在规定期限内报运进境安家物品,应在获准定居后3个月内向主管海关一次性提出书面申请,并向海关交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或批准文件办理审批手续。经核准,其在境外拥有并使用过的数量合理的自用物品,除国家明令应税的物品以外,海关准予免税进境;自用小汽车和摩托车准予每户征税进境各1辆。进境定居旅客自进境之日起,居留时间不满两年,再次出境定居的,其免税携运进境的安家物品应复运出境,或向海关补税。
获准进境的自用物品及车辆,应自海关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从批准的口岸运进,物品进境地海关凭定居地主管海关的批准文件,对其中的机动交通工具,同时凭旅客填具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验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