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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5号[193900]

 问题编号:[193900]

 问题标题: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5号

 问题内容: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5号(关于调整进出口商品法定数量申报要求的公告),自2014年2月10日起,根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归类规则,零部件按整机或成品归类的进出口商品,其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的法定计量单位为非重量的,应按报验状态申报法定数量,不再填报为0.1。请问,8708409104,自动变速箱零件,单位为 个/千克,法定计量单位既有非重量又有重量,请问如何填报,填报0.1个还是具体数量,谢谢。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您好,法定计量单位为非重量的,应按报验状态申报法定数量,不再填报为0.1。法定计量单位为重量的本身就按实际报验状态填报,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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