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78425]
问题标题:产地规则
问题内容:请教老师我以下的解读是否正确? 问题1:依下方法规规定,产地规则是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所以如果进口和出口的税则归类未发生改变,是否可以认定能以进口货物的产地作为出口成品的产地? (ex.进口硬盘裸碟的产地是泰国,在中国加工后的成品硬盘因其H.S.code未发生变化,所以出口货物的产地可以认为是泰国?) 问题2:如果对此议题仍有疑问,请问可以联络海关哪个单位咨询? 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海关总署2004年第122号令)第三条 进出口货物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对《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的运用,应着重参照第七条“以制造、加工工序和从价百分比为标准判定实质性改变的货物在《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见附件)中具体列明,并按列明的标准判定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未列入《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货物的实质性改变,应当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可向关税处原产地科咨询,电话688922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