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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维修物品通关问题

问题编号:[184485] 问题标题:维修物品 通关问题 问题内容:您好!我司去年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一台石油钻探机,其保修期为一年,手册核销完毕。现保修期内该整机中有部件机器坏掉需要退回国内维修后复出口。(注意:不是成品机退回,而是其中的部件退回。)请问我司现申报进口时如果报“维修物品”(1300)是否可行? 需要提供原出口货物的报关单上并未注明现进口料件的名称,报关行说这种情况不行。该如何正确申报?并提供相应的哪些资料说明呢?请指导!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简要回答:从你所提供的简要信息来看,对于是修理合同的,应以“修理物品”申报。办理进境修理货物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并向海关提供进口税款担保。对于办理进境修理货物及剩余进境原材料、零部件复运出境的出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及进境原材料、零部件的原进口报关单和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等单证。海关凭此办理解除修理货物及原材料、零部件进境时纳税义务人提供税款担保的相关手续。具体内容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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