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22952]
问题标题:进料加工的具体方式
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进料加工贸易可采取委托加工和作价加工两种方式,采取作价加工方式的,保税料件的销售需要办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否则不予办理退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的海关总署令第168号规定: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转卖给承揽企业。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管理办法规定:开展异地加工贸易的,经营单位不得将保税进口料件转卖给加工企业。综合上述政策规定,经营企业开展进料加工方式,其手册备案的加工工厂与经营企业在同一直属海关关区,可以采取作价加工方式,先将保税料件卖给加工企业,加工企业加工完后连同加工费一起开具成品发票给经营企业。请问此种做法是否正确?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加工企业,是指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者装配,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经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不能存在料件买卖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