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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添装船用燃料、物料等物品有什么规定?
船舶添装或起卸船用燃料、物料、船舶间调拨船用燃料、物料、物品、公用烟酒、食品,应当由船舶负责人编制清单报请海关核准,并在海关监管下进行。船方如需卸地处理扫舱地脚和废旧物料,船舶负责人应当书面向海关申请,由接收单位委托有经营权单位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申报复运出境的垫舱、压舱物料,应当从起卸之日起6个月内运出;不复运出境的垫舱、压舱物料,收货人应当从起卸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