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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维修物品[179657]

问题编号:[179657]


问题标题:维修物品


问题内容:尊敬的老师您好,我司为浙江一家箱包企业,货物一般出口到欧洲。客人从欧洲零售渠道够买了我司的手提包,但是在使用过程了一段时间后包上的一些配件损坏(比如拉链,或者包装的铆钉扣,或者包上有划痕需要修补)需要回中国让我司原厂维修后再返还给欧洲个人客户。请问这种方式是否可以操作。谢谢。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您好!海关对个人物品进境可以按照旅客随身携带和邮寄两种方式通关。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 第43号公告规定: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个人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另据海关总署2010年 第54号公告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如您在通关中遇到问题,也可直接咨询12360热线。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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