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73131]
问题标题:企业名称和性质变更,以前免税进口的设备能否以新公司的名义补交税款及抵扣?
问题内容:你好,我公司以前是一家韩国独资企业,现在被一家内资企业收购,且已于2012年6月26日和2012.07.25相继完成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变更。但是我公司仍有一部分免税进口的设备仍在五年监管期内,需要补交税款提前解除监管,然后才可以变更在海关的企业信息。我公司在营业执照变更后就积极的进行补税工作,但是现在公司名称和税务登记证都发生了变化,请问,我公司能否以新公司的名义补税,因为咨询过国税局之后,答复说一旦税务登记证发生变更,以前公司所产生的发票和税单都不能再抵扣,请赐教,谢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署令179号)第三十九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发生分立、合并、股东变更、改制等变更情形的,权利义务承受人(以下简称承受人)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0日内,向原减免税申请人的主管海关报告主体变更情况及原减免税申请人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情况。经海关审核,需要补征税款的,承受人应当向原减免税申请人主管海关办理补税手续;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承受人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变更或者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因此,你司应以承受人或存续方的名义,即合并后的新企业名义办理申报纳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