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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不作价设备监管期满变卖的有关问题[124685]

问题编号:[124685]

问题标题:不作价设备监管期满变卖的有关问题

问题内容:尊敬的海关关员: 我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于2003年进口不作价设备一批,监管期已满,设备一直留厂用于加工贸易的生产,到目前为止未办理任何解除监管的手续,手册及进口报关单据保存完整。有以下问题,望能给予详细答复: 1、目前公司的设备(监管期已满)想转卖给国内的厂家,是否允许变卖,如果允许,需要办理哪些手续。具体的海关文件是什么?(口说无凭。海关文件很重要) 2、这批设备2008年就监管期满,没有办理不作价设备手册核销手续,是否应该受到惩罚?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报关员培训

答: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退运出境,或内销征税并提交相关进口许可证件,或超过海关监管年限的,经营企业应及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向海关提交解除监管的书面申请、设备《加工贸易手册》及其他有关单证,海关核准后为企业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监管期限已满的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应退运出境,因特殊情况不退运出境的,按以下规定办理解除监管手续:(1)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不退运出境,企业申请放弃的,按放弃货物处理,海关可直接为企业办理解除监管手续;(2)不退运出境并留在境内继续使用的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凡留在原企业继续开展加工贸易的,企业可免于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和检验检疫证书,海关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凡不在原企业使用的,企业需提出申请,海关凭相关进口许可证和检验检疫证书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免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规定见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6号。对不按上述规定将监管期限已满的“不作价设备”退运出境或留在境内不及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企业,属于违规行为。结案前海关将不予办理新的加工贸易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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