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10763]
问题标题:不作价工装设备重复进出口征税和保证金问题
问题内容:海关同志,您好!我司与美国波音公司合作,承接波音公司的飞机组件加工贸易合同。产品发运时需要安装由波音公司制造的可以重复使用的不作价工装设备一起出口。现阶段我们针对该不作价工装设备采取的是临时进出口办法,每次进口均需要交纳几乎与货物等值的保证金,并且每月有相当于1/60的保证金转为税。由于在合同履行期间需要有几十套不作价工装设备以每月至少一次的频率不断重复进出口,因此在保证金与税方面承担了较大的负担。为了更好的理解海关规定,减少由于保证金和税收引起的成本增加,有以下两个问题向您咨询: 1.如果按照不作价工装设备处理,是否同一套工装设备每次进口时均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增值税; 2.针对该不作价工装设备反复多次进出口情况,是否有其他处理措施来减轻税收引起的成本压力。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你的情况较为复杂,最好要跟主管海关当面沟通。但如符合不作价设备进口的要求,现行规定不作价设备进口都要征收增值税,且同本手册不能反复进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