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标题:出料加工
问题内容:您好. 我司当地海关办理了出料加工备案,并海运出口台湾加工,货已抵达台湾并在加工中. 但因市场需求,急需空运部分加工成品到广州.(注:当地海关没有要求办理出料加工手册,要求每批货物出口都须备案一次,复进口时必须一一对应,同一批出口货物,加工成品后不得分批次进口) 请问: 出料加工的货物是否一定要在同一口岸进出口?请告知有关法规条文规定. 如出现上述情况应该如何处理? 广州机场通关时,可否用海运口岸的备案文件去广州机场做相应的扣减.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广州海关
提问人:ROCACHINA
答:你好,欢迎你的提问。 根据(署监一【1989】811号)(1)“出料加工”(代码1427)(1)办理出境加工货物复运进境的进口申报时,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原出口报关单或委托加工合同,加工发票等单证。(2)海关按照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计征进口税款,办理解除该货物出境时纳税义务人提供的税款担保。(3)出境加工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4)“为便于监管,海关应对原出料加工货物附加标志、标记或取样留存”。因此,建议你们还是在原出口口岸申报复运进境出料加工货物为宜。 如有其他问题,请来电咨询,电话:080-81102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