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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海关:关于监管期内减免税设备结转[151243]

问题编号:[151243]
问题标题:关于监管期内减免税设备结转
问题内容:负责人,你好, 关于减免税设备结转,我有几个问题需咨询。 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规定,在海关监管期内,减免税申请人将减免税设备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办理减免税设备的结转手续。这里所指的“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是指什么?内资鼓励项目与外商鼓励项目之间、基建项目与技改项目之间是否算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 2、如果需结转的设备进口时的监管证件代码为英文字母O和数字6(O自动进口许可证,6旧机电产品禁止进口),转入方申报进口时是否需提供自动进口许可证,是否会因结转设备是旧机电产品而被禁止结转。 3、如果待结转减免税设备原进口时免缴进口关税和代征增值税,而根据现行政策,进口减免税设备海关是要代征增值税的,办理结转手续时,转入方办理进口申报时是否需缴纳进口增值税。 4、结转手续要向海关的哪个具体业务部门办理。 以上四个问题麻烦解答。可以发到邮箱,谢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汕头海关
答:你好,对于你的问题,答复如下,请参考:1.“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是指设备转入方、转出方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举个例子,转出方进口某一货物按规定可享受减免关税优惠,转入方转入的同一货物按规定也享受相同减免关税优惠的,即为“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对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设备可以办理结转手续。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第二十七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进口时免予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口减免税货物,减免税申请人向海关申请进行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其他处置时,按照规定需要补办许可证件的,应当补办有关许可证件。3.根据规定,对于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进口且已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减免税货物,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办理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时,可不考虑增值税转型政策因素。即按照转入企业适用的原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在结转时不再要求转出企业补缴原减免税货物的进口环节增值税。4.转出、转入申请人应当分别到各自的主管海关减免税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减免货物审批手续。其中,属于汕头市(含各区、县,不含保税区)的,申请人持有关单证到一站式现场业务办公室办理手续。如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拨打汕头海关热线电话12360,或到一站办现场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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