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关:退运货物及退运返修货物
问题编号:[105695]
问题标题:退运货物及退运返修货物
问题内容:您好!我司是一家进出口公司。第一次遇上退运的事,有些东西不太清楚,烦请解答,谢谢!关于退运返修货物,是指出口的货物因某种原因需要退回修理而后复出口。我的问题是,客人不接受这批货物了,退回后廉价转卖给其他客人,这样叫做退运返修货物吗?还是退运返修货物指只能再出口给原来的客人,请解答,谢谢!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厦门海关
答:贵公司所询的关于《退运货物及退运返修货物》方面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进境修理物品(监管方式代码“1300”)是指维护修理的货物、物品。适用于各类进出境的货物以及修理货物维修所用的原材料、零部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规定: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境修理货物的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并向海关提供进口税款担保或者由海关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进境修理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将进境修理货物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说明情况,申请延期复运出境。进境修理货物未在海关允许期限(包括延长期)内复运出境的,海关对其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实施管理,将该货物进境时纳税义务人提供的税款担保转为税款。
二、退运货物(监管方式代码“4561”)是指原进出口货物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延误交货或其他原因退运出、进境的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规定: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三、基于上述规定,请根据贵公司的实际情况,选择正确的监管方式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