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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关:监管期内设备报废在会计账上的销账处理时间点

问题编号:[175254]


问题标题:监管期内设备报废在会计账上的销账处理时间点


问题内容:您好!监管期内的设备如果要报废,一定要办理提前解除监管手续之后才可以进行实物处置,那会计账务处理是否也必须等到海关同意提前解除监管后,才能进行会计账上的报废销账处理呢?海关稽查范围有包括监管设备在会计账簿方面的处理吗?比如,监管期内的设备提前解除监管,“解除监管证明”上的海关核准时间是2012年6月10日,但是会计账簿进行报废账务处理的时间是4月10日,也就是说会计在内部的账上已经将这台设备除账了,那这样是违规的吗?还是只是规定实物处理要在海关同意解除监管之后,会计账没有影响。以上问题,请给予指导回复。谢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厦门海关


答:1、根据海关稽查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所设置、编制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进出口业务的有关情况”,同时根据减免税货物管理办法,海关监管设备需经海关同意提前解除监管后才能进行处置,所以财务帐的处理应遵循该原则; 2、界定减免税设备的处理是否违规最主要是依据处置的行为是否未经海关许可; 3、对于会计处置再海关同意解除监管之前,可以作为擅自处置的证据材料,对于会计记账本身则海关稽查条例未有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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