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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关:已办理抵押的减免税设备在监管期后、抵押贷款期内续做二次抵押

问题编号:[127206]

问题标题:请问关于已办理抵押的减免税设备在监管期后、抵押贷款期内续做二次抵押

问题内容: 我司于2008年已经办理减免税设备的抵押贷款手续,抵押贷款期限至2013年6月份。现减免税设备已过海关监管期,按规定自动解除监管。而原先办理抵押时时,《厦门海关关于同意进口减免税设备贷款抵押的通知》上有要求“贷款到期后,应当在贷款到期之日前20天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抵押贷款延期手续,经海关审核同意后方可续作抵押贷款,或在贷款到期之日起20天内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销案手续。经海关许可的减免税货物在贷款销案前不得再次抵押。” 现我司拟二次抵押,请问是否需要到海关办理手续?如需要,请告知具体的手续和流程。 非常感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厦门海关

答:已经解除监管的减免税设备办理抵押贷款无需到海关办理手续。但抵押贷款到期后须到海关办理销案手续,所需材料见下载中心-减免税后续管理申办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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