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53351]
问题标题:关于保税料件退运前申请破坏处理
问题内容:请教:我司进口保税料件,现需退运至境外,因涉及料件的技术机密(尺寸规格等),需做破坏处理后退运,请问海关是否同意先破坏再报关退运。是否能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对于为消除“侵权特征”这一说法而做相应处理,谢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杭州海关
答:你好!《关税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出境的,不征收出口关税。同时,根据海关总署文件规定,加工贸易经营企业保税进口料件需要退运或者退换的,海关加工贸易部门不再审批,口岸海关凭企业提供的原进口报关单等单证直接办理报关手续.《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规定对于海关依法没收的侵权货物处置方法之一是“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对于该咨询所涉及问题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