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07458]
问题标题:关于放弃保税残次品的处理
问题内容:加贸处老师好!海关总署的56号公告于8月31日公布的关于"边角料..."的处理办法.目前,企业按8月31日之前的方式向主管海关提出放弃的残次品的申请,而主管海关已不受理,原因是该公告的第一条:申请企业需提供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价值证明.我司与厦门物价局认证中心联系,他们说没有接到海关或经贸局等部门的委托,目前无法受理这种外资企业的认证业务.再者,主管海关又说:超过核销周期的放弃物品也只能的办理征税事项.我们认为:我们公司的残次品确属无法再回收利用根本无价值,如果因此之后长期需要补税,那对企业来说是很亏的. 所以,请问:1.我们要怎样处理?2.总署56号公告是8月31日发布的,这之前的残次品是否可以按照原来的方式办理? 谢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厦门海关
答:按照总署56号公告,放弃货物必须提供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价值证明,如果不具备价值证明,海关将不予接受放弃。具体价格评估机构可查询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网站,或咨询福建省价格认证中心,省级的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也即将公布在厦门海关网站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