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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关:免税设备处理

问题编号:[102481]

问题标题:免税设备处理

问题内容:您好,我司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由于经济不景气,我公司转向内销的较多,而之前进口的免税设备还有2-3年才到期解除监管,近期我司出口比例已经开始出现少于70%的情况。是否要向海关补税,怎样计算所需补的税费?如果免税设备提前解监,需要哪些相关的办理手续?另外增值税部分可否作退税?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广州海关

答:感谢您的提问,答复如下:
1.根据《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检查暂行办法》规定,已享受进口税收免税政策的“产品全部出口企业”如在随后的检查其内因经营环境、市场变化等原因发生了内销行为,应在1个月内自行向当地海关申请重新补缴免征的进口税收税款(包括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79号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减免税申请人书面申请提前解除监管的,应当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进口时免予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口减免税货物,减免税申请人还应当补交有关许可证件。
3. 您所述的“增值税”如为国内环节增值税问题,不属海关工作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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