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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关:进口货物重量容许差[173640]

问题编号:[173640]


问题标题:进口货物重量容许差


问题内容:请问进口货物以千克为法定单位为第一计量单位的,实际过磅重量和报关申报重量的容许差是多少,即百分比是多少。出口货物呢?多少价值的要移送缉私,价值是货物价值还是所缴税款价值。有规定可循吗?请明确告诉一下规定的具体名称,谢谢!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厦门海关


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24号令)“第二十七条 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溢短装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溢装数量在合同、发票标明数量3%以内的,或者短装的,海关应当根据审定的货物单价,按照合同、发票标明数量计征税款。(二)溢装数量超过合同、发票标明数量3%的,海关应当根据审定的货物单价,按照实际进出口数量计征税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主席令〔2000)第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88)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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