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暂时进出口货物;
二、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已领取了进出口许可证件,因故不能及时提供的;
三、在报关时因故无法提供有关单证(如发票、合同、装箱清单等),但货物已运抵口岸,亟需尽快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后补交有关单证的;
四、正在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但货物已运抵口岸,亟需尽快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缓办进出口纳税手续的;
五、因进出口货物归类、价格待确定的;
六、因特殊情况经海关总署批准的。
注意:以下情况不接受担保:
一、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未领到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件的;
二、进出口金银、濒危动植动、文物、中西药品、食品、体育及狩猎用枪支弹药和民用爆破器材、无线电器材、保密机等受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的进出口货物,不向海关交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证明的。
海关担保期限:
一、暂时进口货物担保的期限:6个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
二、审价、归类待定货物保证金的期限:需向总署请示的为3个月,一般情况为1个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3个月;
三、后补减免税证明或有关批件货物保证金的期限:1个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2个月;
四、保证函的担保期限:20天,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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