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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原船运回的货物续问[174136]

问题编号:[174136]


问题标题:原船运回的货物续问


问题内容:海关老师,您好,原来问题编号:[173615],您已经做过回复。多谢。 另外,针对此原船运回的货物,麻烦问一下: 1、如果需要缴纳进口税务,请问应该按照什么税率缴纳?最惠国关税吗? 2、如果我司能提供原出口到印度尼西亚的FORM E证书,现原船退运能否免进口关税? 3、因我司货物为原船运回,在此过程中没有增值,是否还要缴纳增值税?多谢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署令124号)规定,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满足上述规定中的三个条件的退运货物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入境:(1)退运原因为品质或规格原因;(2)退运时间在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3)原状退运。如你司提供的情况说明中能满足上述上述条件,则海关不征税。否则,视同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办理进口申报纳税手续。如有未竟事宜,请拨打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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